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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12-05 字号:[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溧水县委员会调研、视察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溧水县委员会调研、视察工作规则
(2005年12月5日政协第七届委员会第27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政协调研、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调研、视察作为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界别之间合作的重要途径;是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县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调研、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群众,了解我县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就、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调研、视察的选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根据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主要任务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进行选题。按照"少而精"的原则,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式,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重点调研、视察课题要与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议题相衔接。县政协全年调研、视察课题,由县政协办公室汇总,提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五条 县政协调研、视察工作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由主席或副主席负总责,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前的专题视察,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落实。主席会议审定的县政协重点调研课题,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为主组织实施外,必要时可由办公室协助。专门委员会确定的调研、视察课题由专门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调研、视察活动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商定活动计划。拟订调研、视察方案。县政协调研、视察方案,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牵头,必要时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共同协商拟订方案,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审定。方案一经批准,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以便及时做出安排。要根据调研、视察内容,商请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介绍情况。重要的调研、视察,应事先商请有关部门一道进行实地查看,要提前将调研、视察的目的、内容和涉及单位情况的书面材料、有关文件以及通知等寄送参加调研、视察的委员。
第七条 参加人员的确定,可根据调研、视察的内容由专门委员会从县政协委员中提名。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参加。县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使每位政协委员每年至少能参加一次调研或视察活动。调研、视察的正副组长,可以由县政协正副主席、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担任。
     第八条 调研、视察要坚持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体现"专而深"的精神。要根据课题需要选定地点和单位,并注意兼顾全面,既要了解好的方面,也要了解困难和问题。要组织参加调研、视察的人员多与群众接触,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充分座谈讨论,认真研究问题,为解决问题出主意、想办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实事求是地与被视察部门或单位的领导交换意见,提出建议。
     第九条 调研、视察结束后应写出调研、视察报告,并视情分别以社情民意、提案、建议案或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县委或提交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调研、视察课题列入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议题的,应向有关会议报告调研、视察工作情况。 
     第十条 调研、视察报告送出后,县有关专门委员会及县政协办公室要根据领导的有关批示,跟踪了解承办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并督促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调研、视察组视察情况时请新闻单位安排记者随同报道。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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