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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06-15 字号:[ ]
政协溧水县委员会关于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

政协溧水县委员会关于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
(2005年6月15日县政协七届第13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增强县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政协委员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政协章程,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知识。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和文化素质,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条 政协委员应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遵守政协章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自觉地把政治荣誉同履行职责统一起来。要认真参加县政协及各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深入调研、视察,通过撰写提案、提供信息等形式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建言献策。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提一件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参加一次调研视察和一次学习、培训等。
第三条 政协委员和政协常委应按时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专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种活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要提前2-3天以书面或电话方式请假,全体会议向大会秘书长请假,常委会议及其它活动向办公室请假。
第四条 政协委员要遵纪守法,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和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对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以及违反县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影响的委员,依据政协章程第29条规定,视其情节,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给予警告或撤消政协委员资格的处分。
第五条 要切实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和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中,委员有提出批评、建议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或受到其他损害的,县政协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第六条 县政协机关要提高为委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调研、视察活动安排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把握时机,控制节奏。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一般要提前半月、其他活动要提前一周给委员发出通知,以便委员安排好本职工作,按时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加强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考勤考核工作。要把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的考勤考核,作为县政协机关履行职能、规范服务的一项工作制度,认真抓好落实。
(1)对每个委员每年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情况进行量化统计,主要内容:委员出席全体会议、常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参加调研视察、专题协商会、学习报告会等议政活动的情况;参加专委会活动的情况;提交提案件数和信息条数等情况。
(2)办公室在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将考勤考核结果向全体委员进行书面通报,同时抄送县委统战部及委员所在单位,县管干部抄送县委组织部。
(3)政协委员届内两次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常委累计四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并经组织谈话后无改进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或常委资格,县政协办公室将会同县委组织部、统战部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应手续。
第八条 对在履行政协基本职能中贡献突出的委员,县政协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1)对参加政协活动热情高,参政议政实绩好,社会影响大的委员,每届开展一次“委员参政议政积极分子”评比表彰活动,在第五次全体会议期间表彰。
(2)根据《政协溧水县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每年进行优秀提案的评选活动,在全体会议期间表彰。
(3)县政协将对受表彰的政协委员颁发证书及奖品,以县政协文件的形式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同时抄送县委统战部及委员所在界别或单位,县管干部抄送县委组织部。
(4)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作为政协委员换届时是否留任的依据之一,供有关部门参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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