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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5-12-05 字号:[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溧水县委员会反映社情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溧水县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05年12月5日政协第七届委员会第27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工商联成员和党外人士,围绕全县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政协《社情民意》的形式,向中共溧水县委、县人民政府以及县级机关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界人士和工商联成员及党外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应抓住重点,体现特色,真实准确,讲求时效。
第六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七条 积极为各界人士和工商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界人士、工商联组织和党外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政协办公室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专门工作机构,在各镇设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联系点。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 政协办公室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建立信息特邀委员制度。聘请若干县政协委员为特邀信息员。
第十条 政协办公室与参加政协的各界人士、工商联以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联系点,建立专门的信息网络,以保证反映社情民意传递渠道畅通、安全、快捷。
第十一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溧水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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